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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重磅 | 解读「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整个电商行业的重要规则变化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date: 2018-09-06T16:00:00Z
modified: 2024-06-20T04:41:4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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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电商
  - 常见问题
  - 跨境电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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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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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电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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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8月31日，备受瞩目的[「中国电子商务法」](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8/31/content_2060172.htm "中国电子商务法")经全国人大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且跨境电商适用。作为中国第一部最全面针对电子商务的成文条款，重塑了对于中国电商乱象的处罚条件，从各个方面规范电商运营秩序，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下面TMO就带领大家解读[「中国电子商务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国电子商务法")实施对整个电商行业的重要规则变化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尤其是即将对品牌电商网站，或品牌入驻型电商网站产生深远影响的10类重要条款。

**可以按照如下目录，快速了解感兴趣的内容**

1.[「用户隐私+信息安全」是第一要义](#1_id)

2.[「个性推送」合法，但不能违法](#2_id)

3\. [禁止「搭配销售」陷阱](#3_id)

4\. [竞价排名需显著标明「广告」](#4_id)

5.[「发票索要难」或成历史](#5_id)

6.[「刷单」涉嫌违法](#6_id)

7.[「交易信息」三年存储制](#7_id)

8.[「证照与条款」必须首页公示](#8_id)

9.[「消费者」保护](#9_id)

10.[「知识产权」保护](#10_id)

### **「**用户隐私+信息安全」是第一要义****

企业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如若违反，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用户数据安全方面，沿用了「中国网络安全法」（第41、42、43、64条）的相关内容，也在多处暗合欧盟的GDPR。即企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必须征及用户同意。这也就涉及到了电商网站中的Cookies和隐私等政策。当然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且对信息负有保密及安全保护义务。且个人还有权要求企业改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本条特别引用自「中国网络安全法」，作为违反「电商法」的补充说明）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个性推送」合法，但不能违法****

**依据消费者兴趣爱好进行推送依然被提倡，但是利用大数据“杀熟”将涉嫌违法，同时用户或将有权选择不接受依据其个人特征获得个性推送的权利**。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禁止「搭配销售」陷阱**

**「搭配销售」将不能作为默认勾选项，需进过用户同意勾选后方可出售。**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竞价排名需显著标明「广告」**

电商运营中，企业往往会竞价购买获得靠前的产品搜索结果展示，在新法语境中，搜索结果必须标明为「广告」。比如天猫直通车等竞价模式转化率恐将受挫。

![淘宝直通车](https://www.tmogroup.com.cn/wp-content/uploads/2018/09/屏幕快照-2018-09-11-下午5.28.34.png)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发票索要难」或成历史**

本法规定电商企业应当依法为消费者出具发票，且电子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于中小电商的营运成本来说，会带来额外的增加（诸如17%的增值税）。但是到底是结算过程中自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还是仅应消费者要求才开具发票，本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开具发票是我国税收体制下必须遵守的的合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刷单」涉嫌违法**

 除了必须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外，「刷单」行为亦将涉嫌违法。同时企业不得随意删除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严重违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另外，本法规定企业应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提供进行评价的途径，则到底是在线评论区还是其他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违反的话亦会受到处罚。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节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交易信息」三年存储制**

电商海量「交易信息」必须实现可追溯，至少需存储3年。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这对于企业的IT技术和数据存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毕竟这对于服务器部署，软硬件维护和IT人力成本都带来显著的提升。从近年趋势来看，企业们更加倾向采用[「云托管」](https://www.tmogroup.com.cn/hosting-2/ "云托管")服务来存储数据。将存储服务交由第三方处理，除降低自生营运压力外，由第三方提供合规专业数据安全存储与云托管，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节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证照与条款」必须首页公示**

在[品牌电商建设](https://www.tmogroup.com.cn/eckaifa/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过程中，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ICP备案、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证照与法律文本，具体可以参考天猫首页。![中国电子商务法_2](https://www.tmogroup.com.cn/wp-content/uploads/2018/09/屏幕快照-2018-09-06-上午11.29.13-1024x137.png)

此外，若是品牌入驻型网站，还需以显著方式注明产品到底是「自营还是他营」。最后，如若自行「终止电商业务」，也需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信息。如有违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消费者」保护**

近年网络消费安全事故频发。电商平台应当更加严格对待产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品牌入驻型平台](https://www.tmogroup.com.cn/ping-tai-ru-zhu-tmall-jd/ "平台入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可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处停业整顿和高达2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识产权」保护**

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新高度，并对平台管理（尤其是品牌入驻型平台）带来新的挑战。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更多方案：

>>[中国电商解决方案](https://www.tmogroup.com.cn/china/ "中国电商解决方案")

>>[跨境进口电商解决方案](https://www.tmogroup.com.cn/import/ "跨境进口电商解决方案")

### 更多服务：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https://www.tmogroup.com.cn/eckaifa/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

>>[电商平台入驻](https://www.tmogroup.com.cn/ping-tai-ru-zhu-tmall-jd/)

>>[电子商务云托管](https://www.tmogroup.com.cn/hosting-2/ "电子商务云托管")